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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网络借贷不得触碰四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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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网络借贷不得触碰四条红线

证券时报-证券时报网2014年04月22日

[摘要]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昨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刘张君说,目前P2P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攀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据他介绍,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提醒社会公众注意。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刘张君说,众筹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创新是支持并且鼓励的,但任何创新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

他表示,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类似P2P的债权类众筹,要定位于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对股权类和回报类的众筹,目前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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